内容截至 2026 年 9 月,每季度对照证监会最新公布复查更新。
对于计划在香港开展证券、期货、资产管理或虚拟资产业务的公司,证监会(SFC)牌照是绕不开的第一道门槛。本文依据证监会的发牌制度与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,梳理牌照类别、申请要求、豁免安排和持牌后的持续责任,帮助申请人在启动之前看清全貌。
一、先看你的业务落在哪一类
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下的受规管活动共 13 类:
| 类别 | 受规管活动 |
|---|---|
| 第 1 类 | 证券交易 |
| 第 2 类 | 期货合约交易 |
| 第 3 类 | 杠杆式外汇交易 |
| 第 4 类 | 就证券提供意见 |
| 第 5 类 |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|
| 第 6 类 |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|
| 第 7 类 |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|
| 第 8 类 |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|
| 第 9 类 | 提供资产管理 |
| 第 10 类 |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|
| 第 11 类 |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提供意见(待新发牌制度实施后生效) |
| 第 12 类 |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(同上) |
| 第 13 类 | 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(2024 年 10 月 2 日生效) |
此外,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按《打击洗钱条例》另行申请虚拟资产服务牌照(2023 年 6 月生效);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行双重牌照安排,须同时申请第 1 类及第 7 类受规管活动牌照。
实务要点一:牌照按业务实质而非公司自称来判定。 同一家公司往往需要多类牌照——例如做证券交易(第 1 类)通常一并申请就证券提供意见(第 4 类),做期货合约交易(第 2 类)通常一并申请第 5 类。
实务要点二:善用附带豁免。 已获某类牌照的法团,若另一项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已持牌业务,可能无须另行领牌。例如已持第 9 类(资产管理)牌照者,因资产管理业务而附带进行的第 1、2、4、5 类活动可获豁免。集团内部豁免同样存在——纯粹向全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意见或服务的,无须就第 4、5、6、9 类领牌。申请前做一次豁免分析,可能省下一整类牌照的申请与维持成本。
二、申请的六道门槛
1. 注册成立。 申请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,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。
2. 负责人员(RO)。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;每类活动中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;负责人员中至少一名须为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定义的执行董事。RO 人选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卡点——资历、经验和「时刻监督」的可行性都会被仔细审视。
3. 持牌代表。 所有为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必须持牌。
4. 高级管理层与核心职能主管。 证监会对持牌法团界定八项核心职能(整体管理监督、主要业务、营运监控与检讨、风险管理、财务与会计、资讯科技、合规、打击洗钱),每项须至少有一名核心职能主管;其中整体管理监督和主要业务职能的主管须为负责人员。一人可兼任多项职能,但职责分工必须清晰。
5. 适当人选(Fit and Proper)。 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须向证监会证明:财政状况稳健、具备相应学历或经验、有能力且诚实公正、信誉与品格可靠。
6. 财政资源。 任何时候都必须将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《证券及期货(财政资源)规则》就相关类别指明的最低水平以上——不同类别的门槛差异很大,申请前应按目标类别逐一核对。
三、拿到牌照只是开始:持续责任清单
- 人员配备:委任合规主任及具备财务、会计、合规或风险管理背景的营运经理;负责人员不应兼做合规职能工作(职责分工要求);
- 持续培训:每年评估培训需要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,证监会的持续专业培训(CPT)要求以个人为单位计算,不再按受规管活动类别分别计算。持牌代表每个日历年须完成至少 10 小时 CPT;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须完成至少 12 小时,其中至少 2 小时须涉及监管合规主题。在上述时数内,所有持牌人士每年须有至少 5 小时与其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,并须完成至少 2 小时有关操守或合规的培训。未达 CPT 要求可能令个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,并可能招致纪律处分。
- 经审核账目: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 4 个月内呈交;
- 财政资源申报表:每月终结后 21 个历日内呈交;仅持第 4、5、6、9 类且受「不得持有客户资产」条件规限的法团,可改为每半年呈交;
- 打击洗钱框架:按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(适用于持牌法团)》设计并推行政策、程序和控制措施;
- 内部控制:按《管理、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》推行适当的内控程序。
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另有额外要求:客户资产须透过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保管;申请时须提交外部评估专家的第一阶段报告,获原则上批准后提交第二阶段报告,其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年度审查报告。
四、给申请人的四条实务建议
第一,先做可行性研究,再填表。 评估现有或计划的业务活动是否构成受规管活动、应申请哪些类别、是否满足适当人选能力要求——这一步能避免最常见的返工。
第二,RO 和核心职能主管的人选要先行锁定。 人不到位,申请材料再完整也无法推进。
第三,把持续责任当成申请的一部分来设计。 合规主任安排、财政资源申报节奏、AML 框架,这些在申请阶段就要落地成形,而不是拿牌之后再补。
第四,预算好监管问询的时间。 提交申请后证监会通常会提出多轮查询,回复质量直接影响审批周期。材料质量是申请人唯一能控制的变量。
本文内容依据香港证监会公开发牌制度及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整理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要求以证监会最新公布为准。
来源:
-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)— 发牌制度、《发牌手册》及各项监管指引
- 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 571 章)
- 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 615 章)